2014年11月17日 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举办呼格吉勒图案研讨会,研讨会由刘召成博士主持,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刑事业务部总负责人姜昕欣律师做了主题发言, 张文考律师、辛灵彦律师、韩祥国律师、刘宇伦律师、丁科杰律师、倪乐律师、 郝鲁律师、郭景强律师、任超律师、杨建辉律师、王家利律师、马丹阳律师、胡畔律师、郭洁律师、余文杰律师、汤晨律师、何鹏律师、尹相龙律师、胡思琦律师、包丽娟律师、赵艳明律师等参加了研讨会。
2014年11月15日,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再审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再审判决书公布了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的理由: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警方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年方18周岁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17起案件中包括“4•9”毛纺厂厕所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今年11月19日,内蒙古高院决定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再审。
经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主要理由如下:
1 行凶供述与尸检不符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 血型鉴定不具排他性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
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 有罪供述翻供不稳定
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刑事业务部门总负责人姜昕欣律师在研讨会上对呼格吉勒图案全案所涉及到新刑事诉讼法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如何做到全面取证、合法取证、如何在实务中运用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孤证如何认证等等,以及无罪判决后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都做了详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