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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版“魏泽西”:患者花4万多看病没效果 状告

时间:2016-05-03来源:扬子晚报

  这两天,患有滑膜肉瘤的21岁大学生魏则西被夸大其辞的医疗广告延误治疗时机,最终病情恶化而不幸死亡的报道,牵动了很多人的心。记者采访获悉,患脊髓空洞症的南京市民张先生也曾有类似遭遇,他听信江宁某大医院医生的介绍,连住院带买药花了4万多却没效果,遂起诉该医院夸大宣传,构成医疗欺诈,索赔9万余元。但最终因举证乏力,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龚拥军律师告诉记者,医疗欺诈诉讼的一大问题就是举证难,如果再不能证明医方有医疗过错存在,则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所以,看病最好多转几家医院,多听听不同专家的意见,逢到那种“拍胸脯”的医院,最好多个心眼。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罗双江

  回放

  花4万多医药费病情没好转

  2006年,患者张先生无明显诱因出现左上肢无力,后病情呈进行性加重,出现了左上肢肌肉萎缩的情况。2009年5月,张先生先后到宁波、上海等地医院检查,被查出患有“小脑扁桃体下疝伴脊髓空洞症”,并于当年6月做了手术。但是,手术并没有治愈张先生的病,随着时间的流逝,张先生从左上肢无力发展到了四肢无力,双手手指变形,连东西都不能拿了。

  2013年7月22日,张先生到南京江宁区某颇有些名气的大医院康复科接受了各种治疗,住院8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924.6元,7月30日出院当天,他还购买了14174元的药物。但是,在这之后,张先生觉得自己的症状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好转。张先生向有关权威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了咨询,得知某医院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对他的病症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治疗效果。

  患者

  有录音为证,医生称花1-3万应该可以治愈

  张先生感到被医院愚弄了,遂将这家医院告到法院,认为医院虚假宣传,对其进行哄骗和误导,构成医疗欺诈,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向其赔偿医药费4.4万余元。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增加赔偿一倍的医疗费4.4万余元,此外,再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2700余元,合计9万余元。

  张先生在法庭上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明该医院的医生告知其病症较轻,花费1万-3万元应该可以治愈。对此,医院方面认为,该录音恰好反映了他们不曾给患者任何治愈的承诺,因为医生当时陈述的是一种把握性,而不是确定性,因为个体是存在差异的。院方还拿出了一份有张先生签字的医患沟通记录,反映张先生离开医院时病情好转,出院带药也是张先生自己要求的,所以医院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张先生称,他是被医生哄骗才签的字。

  卫生局

  患者搜到的网站,是不法分子冒用医院名义设立的

  张先生还称,2013年7月13日,是该医院主动跟他联系,并不是他主动找这家医院的。当时,联系他的人说,该医院具备独特的诊疗方法,并向他承诺,来医院接受专家会诊后,有把握治疗才会接收他住院。他听了这些话之后,没有轻易相信,而是到网上搜到了这家医院的网站,看到了相关介绍,才去这家医院就诊的。从医院出院后,他也曾就该医院网站虚假宣传的问题,向南京市卫生局进行了投诉。

  法院查明,南京市卫生局于2014年1月26日向张先生发出了《关于“投诉书”的回复》,称该医院自2007年10月8日开业来,始终遵守医疗规范,张先生反映的网站虚假信息情况,经核实不是该医院的官方网站,而是不法个人冒用医院名义进行的虚假和夸大宣传。2013年,此宣传渠道曾与该医院康复科“个别人员”合作,进行所谓“网络转诊”等不当活动,该院发现查实后已经将涉及人员作辞退处理云云。

  法院

  患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医疗欺诈

  法院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医院表示,考虑到张先生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了社会和谐稳定,自愿给予补偿张先生8000元。江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医院对诊疗效果作出过治愈的承诺,此外,从医院的诊疗记录来看,张先生认可出院时其情况有所好转,故张先生主张医院存在医疗欺诈行为,法院不予采信,医院已提供医疗服务,有权获得报酬。因某医院自愿给予张先生经济补偿8000元,此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补偿张先生8000元,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张先生负担,算下来,张先生只得到了6126元的补偿。

  律师这样说

  医疗欺诈举证难应从医疗过错入手

  对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告诉记者,以他的经验来看,医院对患者夸大疗效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但患者如果主张医疗欺诈,往往很难举证,因为医生就是嘴上那么一说,并不会形成白纸黑字,而患者一般也不会想到录音,即使录了音,医院也可以录音不能反映全面情况来辩解。类似魏则西这样的案例,如果决定起诉,还是应当从医疗过错入手。从魏则西案例的情况来看,医院对他进行的所谓“免疫疗法”根本不在卫生部的诊疗规范里,也就是说这种疗法是不能应用于临床的,只能作为一种免费的实验性项目,而且还应当经过批准才行,院方未经批准应用于临床,还进行高额收费,毫无疑问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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