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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爆炸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15-08-17来源:未知
                                     刘宇伦律师(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转发必须写明出处,违者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5年8月12日晚23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止8月16日9时,爆炸事故中已有112人遇难,失踪人员95人,其中消防官兵85人。失踪人员包括现役13人,天津港消防员72人,其他10人。事故发生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两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也两次进行批示,要求全面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坚决打好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品等安全专项整治攻坚战。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介入天津爆炸案事故调查,组织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严查事故所涉及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相关企业负责人已经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之中。下面,我们将从法律层面讨论一下天津爆炸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民事赔偿问题
    天津危险品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极其严重。因此,受害者的损失如何赔偿就成为需要法律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首先,确定被侵权人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凡是在本事故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主张赔偿。例如,因爆炸受伤的小区居民、码头上数千辆被爆炸焚毁的雷诺汽车、大众汽车等企业、被爆炸损毁的商业楼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上夜班的人,包括传达室值班人员,即使睡在床上,这些受害人员也有权向责任方要求赔偿。除此之外,这些人本身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工伤的相关赔偿,可以和责任方的赔偿同时兼得。
    其次,确定侵权人的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2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虽然目前事故原因还正在调查之中,但依据媒体报道的事实,作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单位的润海物流可能会是此次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因为它是一次爆炸的主要涉事主体。至于一次爆炸而引起的二次爆炸的涉事单位,因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不承担责任,除非其也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最终爆炸的原因理不清楚,民事赔偿责任将由引发爆炸的所有企业共同承担。
    再次,确定赔偿的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次爆炸案的受害者可以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再次,确定赔偿的顺序。本次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害范围及其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严重,涉事企业未必赔得起,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果市民投保了人身保险,汽车、商业楼投保财产保险,在发生如此重大的爆炸事故之后,一般的做法应该是先寻求保险公司的理赔。目前,中国各大保险公司已收到不少报案,以财产损失为主。太平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同方全球人寿、合众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保险、平安人寿等公司均已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本次爆炸事故的赔付工作。如果瑞海公司对此次危险品爆炸负有责任,导致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向其追责。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天津市自2011年以后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五类企业应当投保,包括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中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企业安全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公众责任险”赔偿)、企业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死亡、残疾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参保员工个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团体意外伤害险”来赔偿)。因此,瑞海物流应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不足部分润海物流依旧需要赔付。
    《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瑞海物流如果不能一次性赔付损失,可以与受害者协商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如果瑞海物流最终因赔付不起而申请破产,那么不足的部分,国家应该做出妥善安排。事实上,上百名爆炸事故附近启航嘉园小区的居民于8月16日上午就在新闻发布会会场外聚集,手拉横幅,并出示照片显示房屋受损的情况,要求政府回购受损房屋。对此,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龚建生表示,政府将会有解决措施。
    最后,我们谈一下伤亡消防官兵的补偿问题。参与灭火的消防员来自两个系统,最先抵达的是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中国消防系统的天津公安消防部队是之后才抵达。前者属于合同制队员,不属于编制内。截止8月16日的消息,目前天津公安消防部队队员17人牺牲、6人失联;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72名人员失联。这起事故被形容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消防员伤亡最惨重的一次。对此,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6日在天津滨海新区临时灵堂,向“8.12”火灾爆炸事故中牺牲的消防人员默哀并三鞠躬时表示,“英雄没有编外”,牺牲的现役和非现役的消防人员履行同样的职责,应该一视同仁对待,让他们得到同样的抚恤和荣誉。因此,在认定补偿主体时,主要判断标准应该是“是否履行了消防责任”,而不能以“是否具有正式编制”来做判断。
二、刑事追究问题
    目前,天津爆炸事故的原因正在调查之中。从法律层面来讲,如果排除人为而造成的放火罪、爆炸罪,最有可能涉及的是以下罪名:
首先,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过失犯罪,犯罪的主体一般被认为是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上述职工之外的从事法定五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一般公民。天津爆炸案中构成本罪的,应当为直接管理该危化物品的职工和相关负责人。
    其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也是过失犯罪,一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即可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天津爆炸案的损失显然远远超出上述认定标准,因此,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如果当地的危险品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还涉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致使公用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6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如果监管人员还存在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受贿罪、玩忽职守两罪并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派员介入天津爆炸案事故调查,组织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严查事故所涉及渎职等职务犯罪。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目前瑞海物流的相关责任人已经被警方控制,那么会影响对受害人的赔偿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即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向受害方赔偿,然后再去缴费政府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事实上,由于危化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由单位经营、由单位承担责任。所以,即使责任人被拘留、逮捕,不影响受害方起诉;即使责任人是股东或者是法定代表人,他可以在拘留所里面通过律师出具委托授权书,派律师出庭应诉、直面受害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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